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1號
CHDV,111,補,701,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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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許江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江鎮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112之3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
略多少(占用上開兩筆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若全部
占用,亦需陳報)?暨預估本件拆除費用?以供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
三、「健峰汽車輪胎」何人經營?兩造間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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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