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0號
CHDV,111,補,700,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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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健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連城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
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
尚須補繳1萬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訴。
提出系爭兩紙支票已兌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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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