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賴金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棟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贊清(被告吳棟樑之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及
查報請求拆除房屋之門牌號碼?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