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81號
CHDV,111,補,681,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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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堡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宗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守紀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證明)、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以上資
料均不可遮掩。
二、陳報共有人林粉、林木言、林擾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
三、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
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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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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