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75號
CHDV,111,補,675,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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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姚武志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翰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
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20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請如期
繳納。
二、提出被告楊秉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楊舜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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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