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71號
CHDV,111,補,671,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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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林素香
黃柏欽
黃威益
黃召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燦庭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地籍圖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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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