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金碩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茂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心憲(即順麒輪胎行)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8883號),被告已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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