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辛春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宗聖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
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萬2910元(系爭土地面積8
1.7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萬10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9
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48建號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查出被告孫宗聖之戶籍謄本(不可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