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15號
CHDV,111,補,615,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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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紀良吉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顯銓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
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彰化縣○○鎮○○街00號房屋價值新台
幣(下同)6萬4700元(依函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覆函);至於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回溯5年之不當得利合計為180
萬元(計算式:每月3萬元×12個月×5年),並非附帶請求,
應分別計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應以系爭
房屋價值加計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186萬4700元
計算,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513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原告祖父)林紀(民國35年9月4日歿)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繼承人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上開房屋坐落基地鹿港鎮文開段483地號土地、其登記
日期111.6.13、原告分割繼承之申請書、分割協議書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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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