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吳傑明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上訴人 黃翊棕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19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110年度員簡字第65號)提起
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審補充:
(一)上訴人與訴外人卓臆慈為夫妻關係,被上訴人於民國(下 同)106年間於卓臆慈服務之學校擔任英文代課教師,被 上訴人與卓臆慈相識多年,二人間有下列逾越一般正常異 性朋友之交往行為:
⒈被上訴人與卓臆慈間於108年5月12日晚上在被上訴人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內行為:
⑴上訴人於108年5月12日母親節晚上買了母親節花束蛋糕卻 久候不見卓臆慈,回到卓臆慈娘家一探究竟,發現卓臆慈 車子停在附近但車內無人,卻發現在附近暗處卓臆慈竟在 被上訴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內,二人相處約30分鐘。 嗣卓臆慈離開車子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詢問與卓臆慈關 係,並以手機錄影,竟發現被上訴人車內有家裡抱枕,被 上訴人大腿内側有「扭曲塑膠套與衛生紙」,被上訴人與 卓臆慈於事情發生後即以電話聯絡刪除行車紀錄器檔案, 惟經上訴人事後還原,發現二人有如附表所示對話,其中 內容有「暫時先不要見面」、「去台中玩」、「擔心案子 有沒有成立」、「把那個清掉的,刪掉的」、「卓臆慈: 我跟她說,我就是,我搭這麼一次便車而已,然後被上訴 人:嗯嗯卓臆慈:車上還有其他人」等,足見被上訴人與 卓臆慈間有不正常交往行為。
⑵卓臆慈前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本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3 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亦認定被上訴人與卓臆慈間之交往情 狀顯已論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程度,裁定內容如下:「
…是聲請人(即卓臆慈)於事發後迄今,對於當日晚間其 與乙○○(即被上訴人)何以需同處一車乙事,前後說詞已 多有矛盾,且更於事發後立即與乙○○透過電話聯繫,就當 日同處一車之緣由,二人欲先行達成共識,稱係與他人一 同前往臺中遊玩,聲請人僅係搭乙○○之便車云云,且於聲 請人詢問乙○○是否安全到家時,乙○○更稱:『喂ok阿』,『 把那個清掉的,删掉的』」。足見被上訴人於事發後立即 將某物清除删去,聲請人(即卓臆慈)更要求彼此暫時先 不要見面,是以該2人於當日晚間事發後之行為及對話内 容,已顯與一般正常社會交往之男女有別。且若二人僅為 一般正常社會交往之男女,聲請人為有夫之婦,縱與異性 有會面談話之必要亦應當選定通常一般人會選擇之談話處 所面談,但聲請人與乙○○卻像選擇於夜晚同處一車之隱蔽 空間,渠等所為已有可議之處,而聲請人與乙○○於事發後 之立即對話内容,更有虛偽掩飾渠等真正交往狀況之嫌, 故本院綜合審酌上、開因素,認定聲請人與乙○○間之交往 情狀顯已論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程度。」。
⒉嗣卓臆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21號 ),並搬離上訴人與卓臆慈之共同住所,卓臆慈與被上訴 人間之約會變得更加便利,依卓臆慈在彰化縣溪湖鎮住家 基地台位置(位於彰化縣○○鎮地○路000號7樓及7樓頂), 被上訴人自108年5月即多次出現在該址,其中108年7月31 日晚上11時26分至28分仍未離開,被上訴人可能在該處所 過夜,與卓臆慈共處,顯見卓臆慈與被上訴人間有不正當 交往關係。
⒊前揭保護令於108年12月11日過期後(卓臆慈並未聲請延長 ),於108年12月26日據父親友人稱媳婦的男朋友到晚上 九點多還待在媳婦溪湖住所,上訴人乃前往一看究竟,剛 好於晚間10時33分發現被上訴人正離開卓臆慈溪湖住所, 顯示被上訴人與卓臆慈間確實存有不正當交往關係。(二)被上訴人與卓臆慈於上訴人、卓臆慈間婚姻關係存續中, 有上開親密交往關係,依現今社會通念,配偶之一方,與 異性第三人多次約會,顯已逾越一般正常異性朋友社交行 為之正當往來,且異性第三人多次深夜出入配偶之住處, 雖被上訴人與卓臆慈皆稱並未有通姦性行為,然被上訴人 行為已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 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三)上訴人雖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與卓臆慈有相姦行為,然渠等 共同出遊至臺中、停車於暗處、車上遺留目視為保險套之
物、深夜出入女方關燈住所、慫恿女方帶小孩脫離家庭, 依下列判決標準,屬於有婚外情誼之親密異性友人關係, 仍應屬侵害上訴人配偶權益之侵權行為,始符情理: ⒈認與他人配偶深夜共處一室,屬於侵害配偶權之判決,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9號、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更一字第1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4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 家簡上字第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11號等判決。 ⒉被上訴人除了與卓臆慈共同出遊至臺中、停車於暗處獨處 、車上遺留目視為保險套之物、於如附表所列「18次」時 間於深夜出入卓臆慈住所(當時一樓客廳為關燈狀態), 已逾越我國社會一般善良風俗對於有配偶之人與異性友人 間合理往來之認知,屬於侵害配偶權。
⒊就附表所列「18次」深夜進出之意見: ⑴被上訴人每次來皆是補習班下課9點過後,進出皆是左右張 望確認是否四下無人,開門同時卓臆慈在裡面客廳,但卻 並未開燈而讓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父親託住附近有人特 別關心孫女安危是否有陌生男性進出影響生活觀、價值觀 ,才發現被上訴人深夜造訪,且當時是工地沒有幾戶人家 ,較多人住也是50公尺前路口舊房子,僅靠車上行車紀錄 器有紅外線攝影低光源才拍到被上訴人清楚進出。 ⑵又附表編號18,上訴人於深夜發現被上訴人駕駛之車號000 -0000車輛,被上訴人車子發動發現有車子來竟停車熄火 ,過了一陣子後才駕車迅速離開,並在回家路上繞巷子、 繞遠路闖紅燈往高速公路南下方向,開到雲林跑走離去, 較晚才偷偷返回其住家,據此情況證據,若非作賊心虛, 何須聲東擊西、深夜不敢馬上回家?顯示被上訴人有侵害 配偶權之情。
⒋被上訴人欺騙卓臆慈情感,卓臆慈突然在孩子四歲突然說 要買房,使得欺騙上訴人辛苦賺錢之薪水給予存款買房, 並購買被上訴人住家附近溪湖之980萬元房子,卓臆慈形 跡可疑被發現後就離家,並積極策劃離婚,後來上訴人在 孩子大班時,經健康檢查莫名其妙發現罹癌;嗣於107年 母親節至娘家找卓臆慈,才發現其妻與被上訴人車上外遇 ,才知本件被侵害之情,此嚴重損害上訴人原本和樂家庭 與親情,恕上訴人無法接受原判決意旨。
⒌上訴人不忍孩子受離婚官司長期影響故才同意和解離婚, 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與教育界上的良幼補教之風氣,對被 上訴人持續破壞家庭行為社會無法容忍不進行撤告,係以 端正社會風德與幼童教育之用意。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妻子有不誠實之行為,其互 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 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而有損害賠償之 責。原審判決並未就此事實判斷,上訴人乃據此理由提起 上訴。
(五)就證人甲○○所述,證人主要是看車子及車牌辨識訪客的身 分;該房子一樓前面是客廳,二樓是卓臆慈的主臥室,三 樓是女兒房間,被上訴人沒有在一樓客廳,不像一般的友 人來往。
(六)對於門號可攜式服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 人家庭分公司(查詢單編號:0000000000000)111年4月2 2日之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26日函所附雙向通聯資料查詢結果無意見; 被上訴人與卓臆慈之對話紀錄看起來不像是一般的朋友; 從原證10-2(原審卷第49頁)照片可看到被上訴人在深夜 10時20分從卓臆慈的住處出來,四周沒有燈光,證人用車 牌來辨識訪客的身分,也是情有可原。
二、被上訴人除爰引第一審之陳述外,另補稱:(一)證人甲○○之證詞不可信,因為證人如果已經觀察一年多, 一個月觀察一到三次,證人應該清楚被上訴人之特徵,但 證人講說其只知道被上訴人穿短褲、T-Shirt,若果觀察 一年多應該知道特徵,證人卻說其完全不認識,也不知道 特徵,且證人係與上訴人的父親在20年前有工作上之合作 ,卻願意長達一年多,每個月二到三次的時間去觀察,且 證人上班時間是到晚上八點多,從南投下班回來,顯見其 所稱觀察一年多不可信,且難以置信。
(二)上訴人所提之原證五畫面截圖(原審卷第33頁),難以看 出與保險套有任何關係之物品,由客觀上看起來更是完全 與保險套無涉。
(三)被上訴人過去、現在,皆無與訴外人卓臆慈有任何之交往 行為,上訴人所提附表一關於被告與訴外人卓臆慈晚間見 面,細查所有光碟內容或附表,可知悉:
⒈縱然有被上訴人之車輛停放,皆為晚間9時至10時許,並非 深夜;
⒉附表一所保全證據關於被上訴人可能與訴外人卓臆慈見面 之次數,不過至多一個月平均1至2次,並無任何不當或留
宿之關係,難以認定有超越一般男女情誼之關係。(四)對於門號可攜式服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 人家庭分公司(查詢單編號:0000000000000)111年4月2 2日之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26日函所附雙向通聯資料查詢結果無意見; 被上訴人與卓臆慈之對話紀錄係違法竊錄或取得,沒有證 據能力,且由對話中也看不出來兩人有何不當關係;原告 既稱被上訴人是訪客,就不會有不當的關係。
三、原審審酌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駁回上訴人之訴。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前項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⑴駁回上訴 ;⑵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 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意旨亦 可供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上訴人前配偶卓臆 慈於婚姻存續期間有不正當交往關係,足以破壞夫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其配偶權等情,為被上訴 人否認,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自應由上訴人負舉 證之責。惟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錄音、錄影光碟及照片等 物,其等內容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卓臆慈有何 逾越一般正常異性朋友之交往行為,訴外人卓臆慈聲請保 護令一事,亦不能作為其二人確有不正當交往關係之佐證 ,此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詳述駁回理由在案,核無不當之處 ;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另舉證人甲○○為證,惟證人 到庭證稱伊不認識被上訴人,亦無見過被上訴人有在訴外 人卓臆慈住處過夜之情形等語(詳見本院卷第85至90頁) ,顯然無法作為有利上訴人之證據,況縱其所述被上訴人 曾多次晚間至訴外人卓臆慈住處拜訪等情為真,亦無法證 明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卓臆慈有何逾越一般正常異性朋友之 舉止。至上訴人請求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訴外人卓臆慈住處附近基地台之通聯
紀錄(詳本院卷第107至116頁),核其內容僅有聯絡次數 及通話時間,並無實際對話內容,被上訴人亦於原審辯稱 其英文教學之地點即在該基地台坐落位置範圍內等言(原 審卷第115頁),無從據此即認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卓臆慈 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此外,上訴人復未能提出被上訴人 有何侵害其配偶權行為且情節重大之證明,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失,即非有理。
五、綜上,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 25萬元法定遲延利息,並非有據,不應准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編號 日期 出現時間 離去時間 檔案出處 1 109年2月29日 深夜22:06:30秒 深夜22:57:24秒 00000000檔案夾 2 109年3月6日 深夜21:49:42秒 深夜23:10:57秒 00000000檔案夾 3 109年6月27日 深夜21:34:35秒 深夜22:05:29秒 00000000檔案夾 4 109年7月5日 深夜21:27:43秒 深夜22:11:27秒 00000000檔案夾 5 109年7月19日 深夜21:10:28秒 深夜22:04:31秒 00000000檔案夾 6 109年7月26日 深夜21:16:44秒 深夜22:00:57秒 00000000檔案夾 7 109年8月8日 深夜21:40:56秒 深夜22:22:27秒 00000000檔案夾 8 109年8月15日 深夜21:18:56秒 深夜22:08:35秒 00000000檔案夾 9 109年8月25日 深夜21:07:05秒 深夜22:36:22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8月29日 深夜21:34:00秒 深夜22:17:24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9月5日 深夜21:27:36秒 深夜22:09:43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9月12日 深夜21:37:40秒 深夜22:48:04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10月1日 深夜21:15:40秒 深夜22:34:35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10月9日 深夜21:45:40秒 深夜22:17:10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10月10日 證人稱其模式均係補習班下課約9點多過來,但此次證人到場時被告已進房 深夜22:47:05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10月24日 同上 深夜22:08:16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11月21日 深夜21:44:21秒 深夜22:30:08秒 00000000檔案夾 109年12月5日 深夜21:39:37秒 深夜22:40:52秒 00000000檔案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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