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529號
CHDV,111,監宣,529,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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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洪澄洲

相 對 人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洪澄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彩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彩雲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 5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母洪許滿為監護人。 茲因洪許滿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死亡,為此依法聲請改 定相對人之弟即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 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 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06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上揭規定於 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 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 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 本院調閱103年度監宣字第150號卷宗核實無訛。本院審酌原 監護人洪許滿已死亡,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弟,核屬 至親,應能盡力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利,並予以適當之照 養療護,且受監護宣告人之其他兄弟姊妹均同意由聲請人擔



任監護人,有同意書可稽,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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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