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55號
CHDV,111,家救,55,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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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蘇于茜

代 理 人 楊佳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 非訟事件,固準用非訟事件法,而未有訴訟救助之規定,惟 為貫徹憲法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可受法院公平審判 之權利,亦允宜類推適用訴訟救助之規定。此外,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現由本院111年度家親聲 字第253號家事非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 助)、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難認有顯 無理由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非 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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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