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55號
CHDV,111,司聲,355,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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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游張力麵
游億立
游增昌



相 對 人 游照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29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2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529 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確定,爰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相關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132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529號、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游照山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即相對人游照山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 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0,110元、戶政規費180元,並經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 為30,000元,有該收據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290元(計算 式:40,110+180+30,000=70,290),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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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