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610號
CHDV,111,司繼,610,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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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許青山
高亞
高亞
高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 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繼承人合法 拋棄繼承後,自喪失繼承權,即無由再為拋棄繼承。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耀勲於民國111年1月30日死 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耀勲於111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許青山 為被繼承人之父,聲請人高亞慈、高亞丞及高亞妤(下稱聲 請人高亞慈等三人)為被繼承人之妹許淑靜之子女,此有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惟查,聲請人高亞慈等三人,並 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之身分,自無繼承權可言。又聲請人 許青山前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11年5月6日以111年 度司繼字第267號准予備查並公告,此有本院公告查詢結果 可佐,則聲請人許青山無由再重複聲明拋棄繼承。是以,聲 請人許青山及聲請人高亞慈等三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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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