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47號
CHDV,111,司繼,247,202211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劉楊冬生
劉中元
周笑

周瑞雲

黃周瑞蕉

周瑞珠
周瑞薇

劉中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中元、謝周笑周瑞雲、黃周 瑞蕉、周瑞珠、姚周瑞薇劉中文(下稱聲請人劉中元等七 人)及聲請人劉楊冬生為被繼承人周百善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死亡,前開聲請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 ,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周百善於111年1月19日死亡,而聲請人劉楊 冬生為被繼承人之母(即第二順序繼承人);聲請人劉中元 等七人為被繼承人之手足(即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彰化○○○○○○○○檢附之戶籍 資料可憑。惟查,被繼承人周百善尚有曾孫輩李珏妤並未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曾孫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三



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請人劉楊冬 生及聲請人劉中元等七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則渠等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