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552號
CHDV,111,司繼,1552,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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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相 對 人
即繼 承 人 陳淑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陳淑珍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之0
陳惠琴 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 陳聖元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
陳威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陳秋林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秋林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秋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汽公司)持有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秋林(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 化縣○○鄉○○村○○街00巷0號)之債權憑證(本院101司執仲字 第42955號),因臺汽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並分派賸餘財產 (即債權憑證債權)予股東即聲請人,是聲請人與臺汽公司 已完成債權憑證債權讓與核印,債權移轉在案,聲請人為債 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秋林之債權人,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秋 林於103年6月9日死亡,聲請人擬向其繼承人於遺產範圍內 求償,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命債務人之繼 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陳秋林業於103年6月9日死亡,相對人即繼 承人陳淑惠等五人為其繼承人,相對人陳淑惠等五人並未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陳秋 林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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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