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黃淳鍾 上列聲請人黃淳鍾因與相對人張進源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確認本票有無屆期經「提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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