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599號
CHDV,111,司票,1599,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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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黃淳鍾


上列聲請人黃淳鍾因與相對人張進源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確認本票有無屆期經「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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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