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575號
CHDV,111,司票,1575,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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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胡金能
上列聲請人胡金能因與相對人盧柏達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二紙本票所欲請求之相對人及金額分別為何(因二紙本
票之發票人不盡相同,故應表明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相對人
及金額分別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李妤涵(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盧政輝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並
陳報李妤涵盧政輝之送達地址。
三、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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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