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46號聲 請 人 鄭啟章 上列聲請人鄭啟章因與相對人蔡曜澤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啟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聲請人所繕打之姓名與簽名不符,請查明聲請人究為 「鄭啟章」抑或為「鄭章」?並於聲請狀狀尾補正確之印 章或簽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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