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聲 請 人 林君彥 上列聲請人林君彥因與相對人吳清田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君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