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496號
CHDV,111,司票,149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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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JANITA RICHARD
PARI AN(中譯:理查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與本票原本所載發票金額並不相符,是請確認本件聲
請狀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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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