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李彥樺
相 對 人 劉憲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11月13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 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 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太平段 0000-0000 3065.9 全部 002 彰化縣 田中鎮 太平段 0000-0000 965.1 0000000分之306590 003 彰化縣 田中鎮 太平段 0000-0000 3917.38 0000000分之30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