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19號
CHDV,111,司拍,119,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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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李品萱

兼法定代理 馬莉娜
人 5樓之1
前列馬莉娜李品萱馬莉娜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朝欽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聲請人李品萱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確認本件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
五、原抵押權人李嘉泓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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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