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聲 請 人 羅房玉蘭上列聲請人羅房玉蘭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羅房玉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支票(票號:CAA0000000)發票人聖昌精密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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