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李增欽(即許能珠之繼承人)
李光泉(即許能珠之繼承人)
李奕輝(即許能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李增欽(即許能珠之繼承人)等三人因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股票號碼「105NE000298」與股票掛失通知單所
載「105NR000298」不同,請確認正確股票號碼為何?
二、如股票掛失通知書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