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聲 請 人 李增欽 李光泉 李奕輝 上列聲請人李增欽等三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李增欽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許能珠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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