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胡冰即胡大有即胡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7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467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7,891元 106年1月2日 002 4,860元 107年12月2日 003 1,682元 106年7月2日 004 14,330元 104年9月1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