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陳俞璇即陳鈺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狀尾漏蓋法定代理人陳据湖之用印,請具狀補蓋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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