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62號
CHDV,111,司促,12262,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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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陳俞
璇即陳鈺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
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漏蓋法定代理人陳据湖之用印,請具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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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