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裕金
陳幸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8,201元,及自民國96
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