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92號
CHDV,111,司促,1209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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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債 權 人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代 理 人 李宗憲
上列債權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翊宏即陳
庭以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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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