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74號
CHDV,111,司促,12074,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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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瑋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2)
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瑋育分別於民國(以下同)(1)109年5月2
6日(2)110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10萬元合計2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9年5月26日
起至112年5月26日止(2)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
2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利率1.845%
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0.845%+加碼1%=1.845%,詳放款借據第三條
)。並約定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放款借據第五條)。
(二)詎債務人自(1)111年3月(2)111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
,雖經催告仍未清償,依雙方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今尚積欠本金(1)47,019元(2) 86,664元,合計13
3,68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三)為此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
0條規定,懇請 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0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19元 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002 新臺幣86664元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19元 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86664元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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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