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32號
CHDV,111,司促,11932,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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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債 權 人 黃鈺鈞
上列債權人黃鈺鈞因與債務人周蘿娜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黃鈺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永超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之資料
到院。
二、請敘明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併具狀釋明請求金額新
臺幣10,94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蓋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附件
所示,投資對象為立揚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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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