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協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明益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755號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含)以上,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1 1,000,000元 自111年5月21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09%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21日止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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