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74號
CHDV,111,司促,11574,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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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謝宗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96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期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逾期第三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1,775元,及自民國111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期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期新臺幣500元之違
約金,逾期第三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244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個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個月計收新
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3個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
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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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