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486號
CHDV,111,司促,1148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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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6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IIN KURNAESIH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 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IIN KURNAESIH已於民國109年1月8日 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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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