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16號
CHDV,110,重家繼訴,16,202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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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與葉聖通葉純哲葉瑞雲間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
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 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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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