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洪淑卿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員榮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克士
訴訟代理人 周運帷
尹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