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0號
CHDV,110,訴,590,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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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67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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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