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沐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李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謝沐堂對於民國111
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謝沐堂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而於同年11 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應於同年 月14日前繳納上訴費,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