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41號
CHDV,109,訴,641,202211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許奎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被 告 莊麗珠
林玉娟
謝伶莎
黃淳炘
林金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6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起訴前死亡之許啟祐,其繼承人許愷文、許愷泰部分(原告已追加許張簾,但並未追加此二人,且該三人嗣後已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被告承當)如何處理?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