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51號
CHDM,111,聲,135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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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嘉展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9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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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