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15號
CHDM,111,聲,1115,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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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忠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忠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定有明文。是以,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 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 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 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3號、111年度原訴字 第28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參(執聲卷第9至38頁;本院卷第32頁、第35至36頁)。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並經受刑人就 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 月19日提出之聲請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乙份(見執聲 卷第5頁、本院卷第57頁)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至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部分,核無數罪併罰 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應併執行原宣告之 罰金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表:受刑人劉忠志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幫助洗錢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0,000元 有期徒刑5年2月 (共12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初某日 109年11月1日16時52 分許 110年2月6日22時許 109年10月22日12時33分許 109年10月26日19時許 109年10月26日23時許 109年10月27日22時10分 109年10月28日15時10分許 109年10月31日21時30分許 109年11月1日14時30分 109年11月5日14時 109年12月6日14時30分 109年11月7日14時30分 109年12月7日11時10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753、14910、4316號、111年度偵字第1013、1080、1167、1452、2047、2132、2926、3488、4983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79、3077、3078、3438、5663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79、3077、3078、3438、56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3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3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7號 編號2至3經原判決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5月 4月 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5日13時40分許 109年11月28日11時25分許 109年11月6日20時30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79、3077、3078、3438、5663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79、3077、3078、3438、5663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79、3077、3078、3438、56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8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9號 編號4至5經原判決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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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