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172號
CHDM,111,簡,2172,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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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清德


邱國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4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清德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國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象棋壹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犯罪情節,及依刑法 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象棋1副,為賭客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501號
  被   告 黄清德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國安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清德、邱國安均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 111年8月29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48分許止,在彰 化縣○○鄉○○村○○巷00號烏面將軍廟後方廣場之公共場所,以 象棋為賭具,進行俗稱「象棋自摸」方式賭博,並以其勝負 賭博財物。其玩法將象棋32顆洗好堆疊,每人自取4顆後, 輪流摸進剩下之棋子及放出手中之棋子,以「將(帥)、士 (仕)、象(相)」、「車(俥)、馬(傌)、包(炮)」 或「卒、卒、卒(兵、兵、兵)」搭配2顆同字象棋之方式 胡牌,若出牌後讓對方胡牌者(俗稱「放槍」),放槍者必 須給付贏家新臺幣(下同)10元;若從其餘象棋中取牌而胡 牌者(俗稱「自摸」),則對方須給付20元。嗣為警於同日 下午6時48分許,前往上開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德、邱國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象棋1副、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片、位置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 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扣案之象棋1副,請依同條第4項宣告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于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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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