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994號
CHDM,111,簡,1994,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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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鎮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2889、1306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温鎮豪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判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温鎮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 所示地點,徒手竊取被害人漢魯所有之電動自行車1台、施 岱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尤雨晴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嗣經漢魯、施 岱欣、尤雨晴等人,先後發現其上開電動自行車或機車失竊 ,分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獲上 情。 
二、供述證據名稱:
 ㈠被告温鎮豪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889號 卷第4頁至第5頁背面、第67頁至第67頁背面;111年度偵字 第13068號卷第5頁至第6頁背面、第7頁至第8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漢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同上偵12889號卷第6 頁至第7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施岱欣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同上偵13068號卷第 15頁至第16頁背面)。
 ㈣證人即被害人尤雨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同上偵13068號卷第 9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1頁背面)。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 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上開3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另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 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之事項,依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之意旨,本院自無庸審酌 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本院審酌被告不循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前有



多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素行不佳,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與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本件竊盜次數及所竊取財 物價額,及其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學 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12889號卷第4頁;偵13068號卷第5 頁警詢筆錄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暨犯行所生危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中,所竊得之電動自行車1 台,為該次之竊盜所得,並未扣案,又未發還被害人,是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在該次竊盜犯罪項下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竊盜犯行中,分別所竊得之機 車各1台,業經警方尋獲,並均已發還被害人施岱欣、尤雨 晴,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件在卷可憑(偵13068號卷第24頁 、第2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財物 主 文 非供述證據 1 漢 魯 111年6月25日1時2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前 被害人漢魯所有之電動自行車1台。 温鎮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電動自行車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現場蒐證照片4張及路口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30張(111年度偵字第12889號卷第8頁至第24頁)。 ②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件(同上偵卷第25頁)。 2 施岱欣 111年7月12日下午2時1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前 被害人施岱欣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業已發還被害人】。 温鎮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件(111年度偵字第13068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車號000-0000號機車1台(同上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2頁)。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同上偵卷第24頁)。 ④路口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6張及查扣現場照片8張(同上偵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33頁背面至第35頁)。 3 尤雨晴 111年7月12日下午2時2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前 被害人尤雨晴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業已發還被害人】。 温鎮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件(111年度偵字第13068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車號000-000號機車1台(同上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件(同上偵卷第29頁)。 ④路口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5張及查扣現場照片3張(同上偵卷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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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