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903號
CHDM,111,簡,190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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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惠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257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粘惠茹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財產權益之侵害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培根奶油義大利麵及青醬蛤蠣義大利麵各1 盒,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 當場賠償被害人現金新臺幣3,000元以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 害,其賠償金額已高於其所竊得之物之價值,倘再就上開犯 罪所得予以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578號   被   告 粘惠茹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居彰化縣○○鄉○○村○○街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粘惠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4日18時2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內,竊取由林鴻賢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培根奶油義大利麵及青醬蛤蠣義大利麵各1盒(價值各新臺幣65元、79元)得手後,即步出店外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將上開竊得之義大利麵食用一空。迨因林鴻賢清點貨物時,發覺數量未符而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鴻賢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粘惠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鴻賢於警詢之指訴情節一致,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彰化縣福興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有上開彰化縣福興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足憑,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 怡 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 于 雁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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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