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266
、1493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111年度偵字第521號),被
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
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文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刪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顏嘉 慶之犯罪事實(此部分犯行,另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8 6號為免訴判決)。
㈡起訴書附表2詐騙方式欄第11行以下所載「左3列」更正為「 左列」。
㈢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證人陳雨蓁於偵訊中 之證述」。
二、按洗錢行為旨在掩飾、隱匿犯罪及因而獲取之財產利益,自 係以犯罪之不法所得為標的,雖須先獲取犯罪不法利得,然 後始有洗錢可言,惟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 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 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 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 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 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 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規範目的,所處罰之洗錢行為。從 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 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 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造成詐欺取財行為 最後階段與洗錢行為二者局部重合,二罪侵害之法益不同, 偏論其一,均為評價不足,自應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77號判
決要旨可參)。是被告向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被害人 施用詐術後,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得 操控之人頭帳戶內,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各次所為,自該當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是核被告就本判決附表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各次所為一般洗錢罪及詐 欺取財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皆為想像 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 斷。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 罪。公訴意旨雖未引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名,惟 於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借用或詐用他人帳戶,且此部 分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之詐欺取財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本院亦於訊問中當庭告 知此部分之法條,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再予敘明。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自白坦承上開犯行,均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 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 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故除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洗錢標的沒收的特別規定外,其餘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依據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 自得加以適用。而本案各次洗錢標的3千元、9千元、8千元 均由被告取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雖未扣案 ,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 謝文華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参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 謝文華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 謝文華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1266號
110年度偵字第1493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111年度偵字第521號
被 告 謝文華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文華(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Messenger」 之名稱為「諸葛孔明」)有如下之犯行:
㈠謝文華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前之某時許,向不知情之陳雨蓁 (所涉詐欺取財犯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芳苑草湖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使用,陳雨蓁遂將其芳苑草 湖郵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予謝文華使用。嗣謝文華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編號 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顏嘉慶,顏嘉慶因而陷於錯誤,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陳雨蓁芳 苑草湖郵局帳戶內。嗣謝文華即於110年3月31日12時43分至 自動櫃員機前提領顏嘉慶所匯入之款項並花用一空。嗣顏嘉 慶匯款後察覺有異,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㈡謝文華於110年8月21日,向不知情之李婉琪(所涉詐欺取財 犯嫌部分,另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210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謊稱其欲償還之前借的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 請李婉琪提供帳戶供其匯款云云,李婉琪不疑有他,遂將其 女兒李采穎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林郵局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帳號 告知予謝文華,嗣謝文華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毅哲, 陳毅哲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 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內。嗣陳毅哲匯款 後察覺有異,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㈢謝文華於110年9月12日,向不知情之張宥心(所涉詐欺取財 犯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馬 公鎖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宥心馬公 鎖港郵局帳戶)使用,張宥心遂將其馬公鎖港郵局帳戶之帳 號告知謝文華,俾供謝文華匯款。嗣謝文華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騙 方式詐騙梁沛旭,梁沛旭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所示 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至張宥心馬公鎖港郵局 帳戶內。嗣謝文華又要求張宥心將該筆款項轉帳至其持有使 用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梁沛旭匯款 後察覺有異,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㈣謝文華於110年10月初之某日,向不知情之李佩玲(所涉詐欺 取財犯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謊稱其欲償還之前的借款 8,000元,並請李佩玲提供帳戶供其匯款云云,李佩玲不疑 有他,遂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告知予謝文華,俾 供謝文華匯款。嗣謝文華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王麒盛, 王麒盛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 編號4所示之金額至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王麒盛 匯款後察覺有異,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顏嘉慶、陳毅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梁沛旭訴 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王麒盛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文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陳雨蓁於警詢時之陳述 ①謝文華於110年3月31日,向陳雨蓁謊稱以每星期8,000元之代價向陳雨蓁借用帳戶,陳雨蓁遂於同日將其芳苑草湖郵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予謝文華使用。 ②謝文華於110年3月31日12時43分許,持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前提領告訴人顏嘉慶匯入之1萬8,000元。 3 同案被告李婉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①被告於110年8月21日,向李婉琪謊稱其欲償還之前借的3,000元云云,李婉琪不疑有他,遂將其女兒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帳號提供予謝文華匯款使用。 ②該筆3,000元之款項尚在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內,因帳戶警示,尚未領出。 4 同案被告張宥心於警詢時之陳述 ①被告於110年9月12日,以其老闆要匯薪資需要帳戶使用云云,同案被告張宥心因此將其馬公鎖港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拍攝予被告。 ②同案被告張宥心復依被告之要求,於110年9月12日14時26分轉帳9,000元至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 同案被告李佩玲於警詢時之陳述 ①被告於110年10月初向同案被告李佩玲稱要償還8,000元予李佩玲,李佩玲即告知被告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 ②李佩玲於收到該筆8,000元後,立即將該筆金額提領使用。 6 告訴人顏嘉慶於警詢時之指訴 顏嘉慶遭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於110年3月31日12時39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中。 7 告訴人陳毅哲於警詢時之指訴 陳毅哲遭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於110年8月21日12時57分許匯款3,000元至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中。 8 告訴人梁沛旭於警詢時之指訴 梁沛旭遭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於110年9月12日13時32分許匯款9,000元至張宥心馬公鎖港郵局帳戶中。 9 告訴人王麒盛於警詢時之指訴 王麒盛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遭到詐騙,而於110年10月8日凌晨1時20分許匯款8,000元至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 10 告訴人顏嘉慶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轉帳之畫面擷圖 ①顏嘉慶與暱稱「後壁厝Money」對話交易之經過,「後壁厝Money」提供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予顏嘉慶匯款。 ②顏嘉慶於110年3月31日12時39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中。 11 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畫面翻拍照片 謝文華至自動櫃員機前提領告訴人顏嘉慶匯入之1萬8,000元。 12 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①顏嘉慶於110年3月31日12時39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陳雨蓁芳苑草湖郵局帳戶中。 ②該筆1萬8,000元之款項於同日12時43分許即遭提領。 13 告訴人陳毅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轉帳之畫面擷圖 ①陳毅哲與暱稱「大盤商」對話交易之經過。 ②陳毅哲於110年8月21日12時57分許匯款3,000元至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中。 14 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證明陳毅哲於110年8月21日12時57分許匯款3,000元至李采穎二林郵局帳戶中。該3,000元仍在帳戶內未被領出。 15 李婉琪提供其與被告謝文華之「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①謝文華於「FACEBOOK」及「Messenger」之暱稱為「諸葛孔明」。 ②謝文華向李婉琪謊稱該3,000元係其女友弟弟匯款云云。 16 告訴人梁沛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轉帳之畫面擷圖 ①梁沛旭與暱稱「Hoursy」對話交易之經過。 ②梁沛旭於110年9月12日13時32分許匯款9,000元至張宥心馬公鎖港郵局帳戶中。 17 張宥心馬公鎖港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①梁沛旭於110年9月12日13時32分許匯款9,000元至張宥心馬公鎖港郵局帳戶中。 ②張宥心於110年9月12日14時26分許,復將該筆9,000元轉至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8 張宥心提供其與被告謝文華之「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①謝文華於「Messenger」之暱稱為「諸葛孔明」。 ②謝文華要求張宥心再將9,000元轉出至其它帳戶。 19 告訴人王麒盛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轉帳之畫面擷圖 王麒盛遭詐騙而於110年10月8日凌晨1時20分許匯款8,000元至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 20 李佩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①告訴人王麒盛於110年10月8日匯款8,000元至李佩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②告訴人王麒盛匯款8,000元至李佩玲帳戶內不久,該8,000元即遭人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一空。 二、核被告謝文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被告於附表所示詐騙告訴人顏嘉慶、陳毅哲、梁沛旭、 王麒盛等人,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詐欺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青屏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受騙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受騙匯款至帳戶 詐騙方式 有無提出告訴 本署偵查案號 1 顏嘉慶 110年3月31日12時39分 1萬8,000元 陳雨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芳苑草湖郵局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謝文華於110年3月31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機制,於線上遊戲「古老天堂」私服之「古老二服交易群」,以暱稱「後壁厝Money」與告訴人顏嘉慶取得聯繫,謝文華向顏嘉慶訛稱可以1萬8,000元販賣遊戲寶物「光彩照人的魔法娃娃:經驗公主」云云,致顏嘉慶因而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XXXXXX號帳戶轉帳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嗣顏嘉慶要求「後壁厝 Money」交付寶物,「後壁厝 Money」均已讀不回,顏嘉慶始知受騙。 有 110年度偵第 11266號 2 陳毅哲 110年8月21日12時57分 3,000元 李采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文華於110年8月21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機制,於線上遊戲「神憶天堂」私服之「神憶天堂2.70C逆轉時光來愛你」玩家交流群,以暱稱「大盤商」與告訴人陳毅哲取得聯繫,謝文華向陳毅哲訛稱可以1,000元之價格販售網路遊戲「神憶天堂」之遊戲幣(天幣)300萬云云,致陳毅哲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左3列帳戶中,欲向「大盤商」購買900萬之天幣。嗣陳毅哲要求「大盤商」交付寶物,「大盤商」均已讀不回,陳毅哲始知受騙。 有 111年度偵緝第 29號 3 梁沛旭 110年9月12日13時32分 9,000元 張宥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馬公鎖港郵局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謝文華於110年9月12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機制,於線上遊戲「天堂」之「天堂私服」群組,以暱稱「Hoursy」與告訴人梁沛旭取得聯繫,謝文華向梁沛旭訛稱可以9,000元販賣遊戲寶物「風龍」及「公主」云云,致梁沛旭因而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其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XXXXXX號帳戶轉帳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嗣梁沛旭要求「Hoursy」交付寶物,「Hoursy」均已讀不回,梁沛旭始知受騙。 有 111年度偵第521號 4 王麒盛 110年10月8日凌晨1時20分 8,000元 李佩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謝文華於110年10月8日,藉由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機制,於線上遊戲「神憶天堂」私服之 「LINE」交易群組,與告訴人王麒盛取得聯繫,謝文華向王麒盛訛稱可以8,000元販賣遊戲幣 6,400萬云云,致王麒盛因而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其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XXXXXX號帳戶轉帳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中,嗣王麒盛要求謝文華交付寶物,謝文華均置之不理,王麒盛始知受騙。 有 110年度偵字第 14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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