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1年度,96號
CHDM,111,秩,96,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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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1
0月12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柏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柏瑾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20日2時28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幹破您娘雞巴」 等顯然不當之言語辱罵員警。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1款定有明文。觀諸 該條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 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 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但 如情節重大,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應依刑法處斷 。」。查被移送人雖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說出上揭辱罵之言詞 ,惟否認係對警員陳英傑所為,並辯稱其在罵自己云云,被 移送人於111年9月20日2時28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 局萬興派出所,以前揭言詞辱罵正在執勤之警員陳英傑等情 ,有警員陳英傑之職務報告書及密錄器譯文、密錄器錄影檔 案在卷可證,堪予認定。被移送人所為,確有對正在執勤之 警員為前揭辱罵行為,有礙國家權力之行使,已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 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 送人之違犯情節、影響公共秩序之程度及其年齡智識程度, 及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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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