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68號
CHDM,111,易,568,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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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海庭


選任辯護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45
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下午4時在本院第17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素珍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饒婉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黃海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海庭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均 可自行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並無 蒐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 供無一定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 不法犯行,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接續出 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地藏」、「馮主君」之人 ,共計得款新臺幣(下同)6,500元,而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前開門號,遂行財產犯罪。嗣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 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 向盧添壽等人詐騙財物,使渠等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匯入款項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 戶,致盧添壽等人受有損害。嗣因盧添壽等人發覺受騙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 判決書。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王心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 電信業者 申辦時地 交付時地 1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5月4日 (全家企業社) 110年7月28日在臺中市空軍一號八國站寄送至空軍一號楊梅站予「白小姐」 2 0000-00000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23日 (台中東海二店) 先於110年7月1日在臺中東海大學附近之統一便利超商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使用;再於補辦SIM卡後,於110年7月28日在臺中市空軍一號八國站寄送至空軍一號楊梅站予「白小姐」 3 0000-00000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30日 (銷售店代碼0000000) 110年8月7日在臺中市空軍一號八國站寄送至空軍一號楊梅站予「白小姐
附表二:告訴人遭騙手法及匯款情形(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姓名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盧添壽(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0時40分許,以黃海庭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盧添壽,假冒係盧添壽之外甥,謊稱缺錢須借款周轉云云,使盧添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7日11時16分許 25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何文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2時27分許,以黃海庭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何文亮,假冒係何文亮之外甥,謊稱缺錢須借款周轉云云,使何文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7日10時31分許 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高雄灣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蕭谷村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14時許,以黃海庭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蕭谷村,假冒係蕭谷村之外甥,謊稱缺錢須借款周轉云云,使蕭谷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3日11時9分許 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輔仁大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徐佩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日下午,以黃海庭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徐佩詩,假冒係徐佩詩之表弟,謊稱缺錢須借款周轉云云,使徐佩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3日14時20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輔仁大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張金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20時33分許,以黃海庭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張金美,假冒係張金美之姪子,謊稱缺錢須借款周轉云云,使張金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6日10時1分許 35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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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