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78號
CHDM,111,單聲沒,78,202211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蔡蚶


蕭黃玉蘭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蕭陳碧霞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蕭木泉


鄭粉


董彩慧



陳素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會法案件(110年度選偵字第27號、110
年度偵字第77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蔡蚶蕭黃玉蘭蕭陳碧霞蕭木泉鄭粉董彩慧陳素銀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 0年度選偵字第27號、110年度偵字第7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5,000元,分屬上揭7名 被告(各收賄5,000元)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蕭蔡蚶蕭黃玉蘭蕭陳碧霞蕭木泉鄭粉董彩慧陳素銀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聲請人即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選偵字第27號、110年度偵字第 7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賄款5,000元7 筆(合計35,000元),分別是上述7名被告所有,為其等犯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收受財物受賄罪之犯罪所得, 此經被告等人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附卷可參 ,依前開說明,得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