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23號
CHDM,111,單禁沒,323,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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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
、111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鏟管1支及注射針筒1支 ,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為不起訴 處分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療鑑字第110070016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 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 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至於扣案之鏟管1支、注射針筒1支,雖亦檢出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前揭鑑驗書可憑,然上開鏟管、注射針 筒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 命令而廢棄之,有該處分命令附卷可佐(見偵卷第89頁), 則此部分扣案物品既經因廢棄而不存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宣 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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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